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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 身份不明 亟需纳入规范管理
[] 来源: 2007-12-26 09:39
编者按:
    上海证券报2007年12月19日封十六版刊登的《证券经纪人"身份不明 亟需纳入规范管理》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最近数日,依然有不少热心读者致电上海证券报,向我们咨询相关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问题。为了便于读者思考我国证券市场证券经纪人的发展模式,我们得到吉林证监局的授权,集中展示他们对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的探索成果。


吉林证监局"证券营销人员规范管理"课题组

证券营销人员规范管理课题组成员 :
组长:万玲玲
副组长:王万军
成员:王耀辉、王帆、李广宇、王仲宇、尹晓燕、荣伟华
执笔:王耀辉、荣伟华

    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中重要的中介力量,如何规范运作、适应市场趋势、提升服务质量、应对市场国际化、在竞争中做大作强成为各证券公司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公司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证券经纪人概念被引入到我国,许多证券公司纷纷引入证券经纪人概念,建立了各种经纪人团队,如国泰君安的"投资襄理制度"、平安证券引入保险经纪人的"客户经理制度",富友证券的"分田到户"制度、大鹏证券的"FC管理制度"。许多证券公司都在经纪人制度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使这个最能体现证券业智力密集型行业特点的制度得以发展。但任何一种制度的成功都与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客观条件具有不可磨灭、不可完全复制的联系,证券经纪人制度在与我国国情下新兴证券市场的结合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很多困难,存在很多问题。本文拟就从我国证券经纪人现状出发,结合我国当前所处阶段,总结证券监管工作中经验,力争对当前证券经纪人的规范管理提出一些现实、具体建议,以期为我国现阶段证券经纪人的规范管理提供参考。
    一、证券经纪人含义
    我国98年《证券法》第137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2005年新《证券法》删除了此条,但规定了证券公司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因此,证券经纪人在我国《证券法》中法定含义是指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但本文所指证券经纪人,指目前在证券经营机构专门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业务,其薪金所得与其所招揽客户资产额、交易量或产品销售量挂钩的市场开发人员,特指自然人形态的证券经纪人。从目前市场实际状况看,自然人形态的证券经纪人又分为两类:
    一是作为证券经营机构正式员工的证券经纪人。这部分证券经纪人通常称作客户经理,是证券经营机构的正式员工,其工作主要是进行投资研究,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开发、维护客户资源。为激励客户经理工作质量,通常从其所开发客户交易佣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报酬作为奖励。由于这部分证券经纪人是证券经营机构的正式员工,除适用一般员工的管理制度外,各证券经营机构都制定了专门制度,对上述人员进行管理。
    二是非证券经营机构正式员工的证券经纪人。这部分证券经纪人一般称作居间人、经纪人、营销代表,他们通过居间合同、营销合同等名义合同与证券经营机构建立聘用关系,但他们不是所聘用机构的正式员工,管理松散,其工作是为所聘用机构招揽客户,通常从所招揽客户证券交易佣金中提成作为报酬。
与第一类证券经纪人相比,第二类证券经纪人未被纳入证券公司员工管理,不仅数量多,规模庞大,而且存在诸多管理问题,应当首先进行规范。因此,本文所探讨之证券经纪人,在无特别说明情况下,专指各证券公司未纳入员工管理的自然人形态的证券经纪人。
    二、我国证券经纪人现状及存在问题
    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自由、充分的经营竞争成为各行各业经营发展的动力,证券行业也不例外。我国证券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而不是垄断行业,目前,全国共有106家证券公司和3106家证券营业部,在相对有限的市场份额中,从证券公司到证券营业部都肩负着竞争的压力。
    竞争的存在必然要求证券公司间服务差异化。我国曾经的经纪类与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划分,规范类与创新类证券公司的存在,现在实行的分类监管评价体系,以及证券公司经营业务的差异化,都"标明"了证券公司的差异化。但这远远不能满足投资者对证券公司的选择需要,证券公司差异化不仅要体现在业务种类、自身专业质量评价方面,更要体现在服务质量方面,只有这样才能被投资者认可,才能被市场认可。正是为了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生存、发展,在同类业务竞争中为客户提供最好的服务、争取市场的更多认可,证券经纪人模式的证券经纪业务有了自己的生存空间。
    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比较晚,证券公司自身企业经营文化正在积淀,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的完成消除了证券公司历史经营中积聚的违规风险,使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开始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与此同时,许多证券公司纷纷建立了证券经纪人制度,甚至在同一证券公司内部,各证券营业部也都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了不同运作模式的探索。尽管如此,证券经纪人作为我国证券行业新群体,法律对证券经纪人这一职位的工作内容、范围、责任、义务及管理模式等方面没有明确界定。不少证券公司在起用证券经纪人时,短期目标太明显,与证券经纪人自身业务水平、道德素质相比,更多地注重证券经纪人的客户资源,使得证券经纪人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证券经纪人法律地位混乱,管理松散,证券公司具有涉诉风险
   目前各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的聘用合同形式各样,有的称作客户经理居间合同,有的称作非现场经纪人服务协议,有的称作代理协议,还有的称作兼职理财顾问服务协议,无论何种名称,证券经纪人都没有纳入员工正式管理。这些形式的聘用协议都在否定公司自身与证券经纪人间的劳动关系,强调二者间所建立的聘用关系只是两个法律主体间的合作关系,这样,一旦证券经纪人实施了违法违规行为,证券公司不会基于证券经纪人行为的职务性而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有的证券公司还在证券经纪人聘用合同中加入了免责条款,即对证券经纪人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免责,同时,对证券经纪人一定数额的所得报酬予以暂时留存,作为风险保证金。虽然种种做法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证券公司免责,但实际上,基于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间的服务关系,证券经纪人的行为仍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
   一方面,从合同形式上看,最具普遍性代表性的是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了代理协议,则这种代理关系理应属于委托代理,即证券公司委托授权证券经纪人以证券公司名义从事一定证券事务,并由证券公司承担后果。然而证券行业是特许行业,《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因此证券公司无权将自身证券业务授权证券经纪人。可见,证券公司不仅无权与证券经纪人签订业务代理合同,而且即便签订了代理合同,证券公司也不能对证券经纪人业务行为后果免责。所以,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间的关系界定为代理关系,在法律上是说不通的,其结果也并不像证券公司单方面所预期的那样实现免责。
    此外,合同法中对居间合同进行了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目的是促成合同的成立,一旦合同成立,居间人工作即完成,其行为绝对不会影响、延伸到合同订立后的履行阶段,具有很强的中立性。而证券经纪人在向证券公司成功营销客户后,并不能因此获得报酬,一旦该客户因某种原因从该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转户至其他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时,或是该客户没有交易量时,证券经纪人是不能获得报酬的。可见,证券公司与客户间协议履行情况对证券经纪人自身利益有很大影响,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间具有利益共荣性,已经丧失了作为居间人的独立性。因此,证券公司不能基于居间关系而对证券经纪人的行为免责。
    不仅如此,如果将证券经纪人定位于代理人、居间人性质将与《证券法》相违背。证券经纪人作为证券公司与特定投资者的纽带,在促成证券公司与特定投资者合作的过程中,其自身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种作用的发挥必然以证券经纪人自身的行业知识为基础,正是基于此,有理由地认为证券经纪人也在从事着证券业务。我国《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业资格,而目前市场中多数证券经纪人不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同时,证券公司通过与证券经纪人签订代理合同、居间合同但又不承认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的隶属关系,实际上形成了两个法律主体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形,违反了《证券法》中关于从事证券业务需批准的规定。
另一方面,目前证券经纪人业务水平不高,人员来自各行各业,绝大多数都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都没有经过系统的证券培训。虽然很多证券公司通过与证券经纪人约定了免责条款,但只能在双方间具有约束力,证券经纪人是否以证券公司员工名义从事证券业务,证券公司很难有效控制。从现状看,一旦客户与证券经纪人间产生纠纷诉诸法律,几乎所有的客户都会要求追究证券公司责任,证券公司存在众多涉诉风险,证券公司向证券经纪人收取的风险保证金不足以起到防范涉诉风险的作用。
(二)证券经纪人整体质量不高,各方面素质差次不齐
    在国外证券经纪人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证券经纪人都是经过严格培训、层层筛选后聘用的,无论是人员业务水平还是职业操守方面都经过严格的考核。从我国目前证券经纪人队伍现状看,各证券经营机构在聘用证券经纪人时,更注重证券经纪人带来的客户资源,而对证券经纪人自身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缺乏应有的关注。所聘用的证券经纪人各式各样,有刚刚毕业的学生,有证券投资者,有其他行业的兼职者,甚至有的证券经营机构在招聘时根本没有任何招聘条件,加之各证券经营机构很难对证券经纪人提供有效系统的培训和管理,使得证券经纪人素质无法保证。
(三)投资者利益可能受到侵害
    由于证券公司在聘用证券经纪人时,更多地注重证券经纪人的客户资源,对证券经纪人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等方面关注不够,同时证券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正式员工,管理十分松散,无法保证证券经纪人行为的合规性。现实中,出现很多证券经纪人以诱导的方式使客户误信自己是证券公司的员工,甚至直接以证券公司营业部名义从事证券活动。有些客户对此一无所知,往往基于其对证券公司的信任而放松了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识别的警惕,因此极易发生证券经纪人待客理财、非法提供投资咨询、设立非法网点以及诱导客户频繁交易甚至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风险的发生。一旦股市出现波动,将会触动这些潜在风险的爆发,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四)现有证券经纪人模式不利于证券行业的未来发展
    1. 现有证券经纪人模式不利于证券公司竞争力的提高。 市场经济下,企业在竞争中生存发展,证券市场开放迫在眉睫,国内证券公司除面对国内"兄弟间"竞争,更要面对来自外部的巨大挑战。2002年4月5日,中国证监会、国家计委、国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浮动佣金制,为证券公司经营的进一步市场化打开了大门。在这种更加市场化的态势下,证券公司服务的市场认可度与佣金浮动挂钩,鼓励证券公司积极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在竞争中做大做强。然而,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同种业务间差异化服务体系尚未完全形成,在证券经纪人整体质量低,素质差次不齐的状况下,开发客户更多地依靠的是证券经纪人与客户间的某种特殊关系或是证券经纪人违规为客户提供的投资咨询服务,而不是证券经纪人背后所应体现出的证券公司自身质量。投资者总是需要通过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交易,当前市场中多数证券经纪人的佣金不过是对客户、证券公司利益的再分配。因此,证券公司单纯通过与证券经纪人佣金分成招揽客户的营销方式,除了使证券公司面对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带来的经营风险外,更重要的是使证券公司仍处于传统的粗放式竞争模式,不利于证券公司自身竞争力的提高,无法应对未来的竞争,违背了证券行业未来发展的客观趋势。
    2. 现有证券经纪人模式影响证券公司业务稳定。 目前证券经纪人向证券公司营销客户后,证券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以证券经纪人营销的客户交易佣金为基数,从中提取一部分作为证券经纪人的报酬。因此,证券经纪人的客户资源是维系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聘用关系的纽带。有的证券经纪人为了个人利益,运用各种不同的方式开展营销,如在几家营业部同时兼职,探听各家证券经营机构经营情况,并采取挖墙角的模式不断扩大自己的客户队伍,并以此作为其与证券公司谈判的筹码。一旦证券公司因某种原因与证券经纪人解除聘用关系时,证券经纪人会带着自己的客户资源转投其他证券公司。由于很多证券经纪人都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更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因此,这种客户资源的流动具有人为性,不是基于正常市场条下企业竞争中的优劣选择。当前证券经纪人模式隔断了证券公司与客户间的直接联系,影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源的稳定和市场秩序。
(五)现有证券经纪人模式蕴涵滋生腐败和犯罪的隐患
    由于各证券经营机构对营销人员管理制度不一,有的证券经营机构没有将营销人员的工资奖金纳入正常工资体系核算,就给一些不慎重的 管理者留下了可乘之机:一方面,可能私自将某些常规客户作为证券经纪人客户,从中收取的佣金中分成,蚕食证券公司利润;另一方面为了减少税务费用,可能通过"后台返佣"的办法来支付营销人员报酬,存在违反税法规定,甚至犯罪的隐患。
(六)证券经纪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证券经纪人作为证券经纪业务的参与者,其利益应当得到有效保护。目前证券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正式员工,证券经纪人的聘用取决于客户资源规模,除了客户资源丰富的证券经纪人聘用关系相对稳定外,其他证券经纪人都处于频繁淘汰的状态。毕竟客户资源稳定、丰富的证券经纪人是少数,处于频繁淘汰风险中的证券经纪人不仅基本工作待遇得不到保证,从长远看,这种急功近利的聘用模式还会影响到整个证券经纪人队伍的培养和发展,特别对于一些刚刚离开学校的毕业生,可能要面对证券公司以客户开发不利为名义的试用期盘剥,容易诱发证券经纪人的短期利益行为,影响了证券经纪人利益和市场的稳定。
综上所述,当前证券经纪人管理体制存在诸多风险隐患,市场监管工作实践已经告诉我们,必须要对现有证券经纪人运作、管理模式进行规范,这无论是对于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自身还是证券市场未来发展,都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
    三、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日常监管工作告诉我们,很多证券公司已经意识到现有证券经纪人运行模式的诸多问题,有的证券公司也进行了积极的规范,并对证券经纪人的规范管理制度进行了不断完善。尽管如此,许多证券公司也只是通过减少证券经纪人的数量来降低风险,而没有从根本上彻底解决现有证券经纪人存在的诸多问题。因此,要想切实有效地对现有证券经纪人进行规范管理,首先要对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的难点问题有清醒的认识,做到有的放矢。
    (一)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问题。与《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的含义、资格条件不同,我国《证券法》中对自然人形态的证券经纪人没有规定,法律层面上对证券经纪人的范围界定、证券经纪人的权利、义务、管理方式都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因此,目前对证券经纪人的规范管理仍处于各自探索、各行其是阶段,无法形成统一。
    (二)证券经纪人可能产生抵触,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的稳定。对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必然对证券经纪人提出更多的要求,证券经纪人也承担更多义务,规范管理的过程中,必然有部分甚至大部分证券经纪人因不能满足相关要求而不能被证券公司继续聘用,这样可能使部分证券经纪人产生抵触心理。证券公司不仅要面对证券经纪人煽动自己所营销客户转户情形的发生,而且还要防范证券经纪人损害客户利益的可能,严重影响了证券公司经营的稳定。此外对于曾经对证券公司经营做出贡献以及工作认真、境况比较困难的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也不愿承担道义上的谴责。
    (三)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标准的统一性问题。对证券经纪人的规范管理需要各证券公司步调一致、统一落实,任何一个证券公司的例外都会严重影响其他证券公司的利益和规范工作的整体效果。
    (四)证券经纪人的管理机构及方式。证券经纪人人数众多,证券监管机构不可能对证券经纪人业务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没有更多的资源去承担证券经纪人系统性业务培训工作;证券公司虽然可以更为有效地承担上述工作,但没有足够的动力和压力对证券经纪人进行更进一步的管理。
    (五)监管机构对证券经纪人及证券公司监管的有效性。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后,负有监管权力的机构能否对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落实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是决定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工作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
四、如何规范证券经纪人的管理
    针对目前证券经纪人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以有效解决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的难点问题着手,从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依据、管理体系、证券经纪人素质、证券公司管理责任、投资者利益保护等方面建立系统、明确的规范管理框架。通过将证券经纪人纳入员工管理强化证券公司管理责任,改变现有对证券经纪人牧羊式松散管理方式,并以此为基础,结合证券法对证券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提高证券经纪人素质,形成监管部门监管、自律组织自律管理、证券经营机构监督的综合监控体制,同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保证在稳定中推进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工作能够统一、有效落实。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证券经纪人范围
    如前所述,目前证券市场上各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的称呼各不相同,有称作客户经理的,有称作兼职理财顾问的,还有的称作居间人。要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规范管理,首先要对证券经纪人的范围有统一、明确的界定。只有根据目前市场的实际情况对证券经纪人的范围有了准确的界定,才能防止以名称的变换逃避监督管理的行为发生。因此本文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前,为防止与国外证券经纪人含义相混淆,应当将我国现有证券经纪人含义做扩大解释,并统称为证券营销人员,专指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业务,其薪金所得与其所招揽客户资产额、交易量或产品销售量挂钩的市场开发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经理、经纪人、代理人、居间人、驻银行网点工作人员等形式的人员。
    (二)纳入员工管理,建立多层次的证券经纪人管理体系
    如前所述,无论是代理人还是居间人名义的证券经纪人,在实际运行中都会对证券公司经营带来风险,松散的管理方式无论对于投资者还是证券经纪人的利益都无法形成有效保护。因此,当前将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界定为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的业务合作是存在问题的,应当将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的关系改变为职务关系,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中的要求,将证券经纪人纳入证券公司员工管理。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现有证券经纪人运作模式与证券法的抵触,避免出现特许行业不特许的情形发生;另一方面,也促使证券公司制定证券经纪人管理的各项制度,并按《证券法》中关于不得聘用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人员的要求,督促证券经纪人获取从业资格,增强证券经纪人的归属感和证券公司管理责任,督导证券公司用有效的行动防范涉诉风险,而不是仅仅依靠与证券经纪人签订的协议名称作为法律上的风险防范手段。
    除了证券公司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外,还要建立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自律组织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管和自律管理的管理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就证券经纪人的规范管理制定指导性意见,就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相关内容作原则性规定;证券业协会负责证券经纪人的自律管理,制定行业内证券经纪人的管理要求、培训计划和资格认定,在相关硬性制度尚未出台前,自律管理体系的建立不失为规范管理的最有效、灵活的手段。
通过上述安排,建立起证券业协会负责制定、落实行业内经纪人自律管理要求、证券公司负责本公司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的实施、监管部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进行监督的多级规范体系。
    (三)建立证券经纪人资格考试和培训制度
    证券经纪人纳入证券公司员工管理后,属于证券从业人员,因此根据《证券法》要求,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除此之外,各证券公司尤其是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并建立完善、统一的证券经纪人培训制度和培训体系,提高证券经纪人整体业务水平和合规意识。考虑到各项制度、培训体系的建立、实施需要一个长期过程,因此当前第一步应当首先要求证券经纪人参加全国证券从业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证券从业资格,进而在此基础上逐步增加证券经纪人必须通过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科目,逐步提高现有证券经纪人的综合素质和水平,以免在符合证券经纪人现状特点、单独适用于证券经纪人的资质考试、培训制度推出前,证券经纪人的规范管理处于无序状态。
    (四)建立证券经纪人注册管理制度和信用档案
    为加强证券经纪人管理,提高证券经纪人业务行为的规范性,应当建立证券经纪人注册管理制度,由证券业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职业档案,对证券经纪人进行注册管理。对符合证券经纪人基本资质条件要求的证券经纪人,由其所在证券公司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并经证券业协会核准后,方可允许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营销工作;同时建立证券经纪人职业档案,对证券经纪人参加的业务培训、执业经历、诚信记录进行跟踪管理,特别是当证券经纪人变更所服务证券公司时,职业档案应当将原聘用公司对证券经纪人工作的评价如实记录备案,保证对证券经纪人管理的延续性和全面性。
    (五)建立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的保障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由于目前证券经纪人业务水平和素质差次不齐、管理无序,因此在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规范管理的同时,必将打破证券市场现有状态,使证券经纪人和证券公司承担更多的义务。尽管这种义务的承担从长远看,无论对于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投资者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都是有利的,但决不能以证券市场的短期震荡风险为代价,要做好新制度与原有市场状况的衔接和过渡,消除新制度施行可能带来的不稳定因素。为此,在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相关具体制度施行后,在严格落实各项要求的同时,应当适当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增加管理制度的灵活性。一方面,对各证券公司新聘用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方式进行严格要求;另一方面,以地域为范围,对各证券公司现有证券经纪人数量、资质、原聘用期限进行摸底、固化,在允许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对聘用关系存续与否进行双向自愿选择的基础上,给予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证券经纪人一定的过渡期,鼓励其取得相应资格,这将会最大响度地保障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的当前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除此之外,一项监管目标的实现必然伴随着一定监管资源的付出。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业协会应当承担更多的监管、管理责任,对整个市场证券经纪人动态进行紧密关注,树立综合监管理念,通过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相互竞争关系建立起相互监督体制,防止违规聘用证券经纪人的行为,特别是无证券经纪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挂靠其他证券经纪人名下从事证券营销活动。
    (六)增加投资者的知情权
    目前各证券公司都建立了证券经纪人薪酬激励机制,这对于鼓励证券经纪人开发、维护客户资源起到一定作用。但这种激励机制并不能完全保证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利益与客户利益的一致性,为防止证券经纪人以不正当手段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同时也为使客户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应当增加投资者对证券经纪人的认识。为此,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客户进行业务、风险方面的书面提示,使相关客户了解证券经纪人行为权限,知悉自身、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三者间利益关系;同时,证券公司要建立证券经纪人客户回访机制,定期对证券经纪人客户进行回访,增强证券经纪人业务的合规性监督。
    (七)扩大证券经纪人规范范畴,合并两类证券经纪人管理
    如前所述,当前证券市场存在两类证券经纪人,一类是作为证券公司正式员工的证券经纪人,另一类是非证券公司正式员工的证券经纪人。目前市场中第二类证券经纪人数量多、问题多,是管理规范的首要重点,这一类证券经纪人规范为员工后,将与第一类证券公司无明显区别。因此,为防止逃避规范管理,在第二类证券经纪人管理步入正轨后,紧跟应当将第一类证券经纪人也纳入到规范管理体系中,同等要求、同等管理、同等对待。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对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的有效性、全面性。
    以上为规范证券经纪人管理的几点原则性措施。上述措施并不是证券经纪人制度在我国得以建立并能够长效发展的基础性措施,也不是我国证券经纪人发展蓝图的框架。因为一项制度的产生、发展、完善归根到底是人主观行为推动下的客观历史进程,在这一进程中,社会发展阶段、历史文化及外部环境的不同影响着制度发展的进程。尽管已有的经验成果可以大大缩短这一进程,但在借鉴这些经验成果之前,如何国情化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首要问题。这一过程是慎重的、是长期的、需要在探索中不断完善的。但决不能因此将所有问题的解决都寄托于未来某个完善的制度,这种做法有可能成为脱离现实的懒惰。证券市场中的所有参与者都应当立足于当前市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着手对证券经纪人的规范采取可行的措施。本着这个目的,本文根据当前证券经纪人存在的实际问题和规范重点,提出了几点措施,以期以最为可行的措施解决当前最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真正为这个正处于探索中、国情化、建设中的制度实际做些什么,为适合我国特点的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制度的未来发展做些前期基础工作,提供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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